方山县乡村e镇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方山县“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1-02 17:54
方e镇班办字〔2023〕5号
各镇、县直有关单位、县域各企业及合作社:
《方山县“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县乡村e镇工作专班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乡村e镇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20日
方山县“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扩大方山县农特产品品牌知名度、辨识度,提高方山县特色健康产品竞争力,打造方山县农特产品统一标识,做好方山县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工作,规范“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健康产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方山县“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主体归属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负责公共品牌的授权管理工作和运营工作,并报方山县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区域公共品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自愿申报、无偿授权、被授权主体遵守规范、接受监督原则;公共品牌授权坚持控量、择优原则。
第二章 区域公共品牌准入标准
第一条,区域公共品牌的申请与使用。
申请使用“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且注册经营地或设立分公司/事业部/营销中心的企业、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方山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方山县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工厂)或经营场所。
(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令禁止假冒商品、伪劣商品、过期商品、走私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
(三)使用方申报产品为可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农产品(产品品类包括农产品、食品、工业品、工艺品、特色产品、创意产品等),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
(四)使用方申报产品具备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经营规模,有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环保体系、质量溯源制度,保证申报产品严格遵从对应行业生产制造标准,符合规范要求,杜绝糊弄消费者的行为。
(五)使用方需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材料(代理商需提交带有生产厂家签章的授权文件或销售协议),包括不仅限于产品介绍、产品图片、成本价格、市场价格、相关荣誉证书、产品相关认证与资质、品牌简介、线上销售渠道状况等(若有相关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食品类产品经营加工主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工。
(七)产品近两年来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现象,无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动植物疫情疫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具备条件者可向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得授权才可以使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条,申请流程。
(一)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申请主体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量认证、荣誉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主体的材料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进入现场审核环节。审查不通过,如需补充材料的,及时将需补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
(三)现场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主体,由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组织材料原件现场审核、企业现场审核。
(四)结果公示: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方山县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将结果公示在方山县政府网站,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区域公共授权使用协议。
(六)颁发授权许可使用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由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颁发区域公共品牌授权证书。
(七)建立申请单位档案。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为企业颁发授权使用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建立品牌准入主体档案报方山县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第三条,授权使用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品牌的文字、图案或组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
(一)运营方应加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监督管理。
(二)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授权使用范围包括:在许可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防伪标志;在许可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在宣传许可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在不违反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商标。
使用方设计附有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要严格按照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样稿须报运营方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并要做好商标标识印制台账。
(三)使用方不得随意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等。
(四)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企业商标共同使用时,“一方粮川”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不得小于企业商标;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并符合国家关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五)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授权使用协议终止前30日内向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申请,申请通过后,续签授权使用协议。逾期未申请的,协议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公共品牌。
第五章 区域公共品牌权益及义务
第四条,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人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公共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二)接受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公共品牌使用的监督。
(三)加强公共品牌标识的管理,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品牌使用权,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四)及时向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机构反馈区域公共品牌下的产品销售数据、服务信息、品牌产品质量,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等。
第六章 公共品牌的管理与保护
第五条,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对被授权商品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产品抽检、溯源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区域公共品牌产品质量安全。产品每个生产周期由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一次,凡是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抽检2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授权,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六条,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加强贴标产品的溯源信息管理,保证区域公共品牌溯源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公共品牌使用人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使用资格:
(一)擅自改变标识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超出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标志的。
(三)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四)产品未达到相关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其品牌使用资格:
(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二)所标志的产品生产基地不在方山县行政辖区内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使用权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或声誉的情形。
第九条,使用主体或产品被取消公共品牌使用许可资格的,须立即停止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广告等。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被许可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公共品牌信誉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区域公共品牌使用被许可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公共品牌信誉的,追究其损害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将撤销公共品牌使用资格:
(一)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证到期未提出续用申请。
(二)使用人主动向公共品牌领导小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
(三)使用人一年内不参加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被发现在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产品中存放、使用违禁物品或非法添加剂。
(五)产品被检出农残、抗生素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含量超标,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职能部门施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七)出现影响公共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被撤销区域公共品牌使用资格的,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应立即终止使用商标,剩余带有商标的物料在半月内自行销毁,市场上流通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应在两个月内撤出市场。
第十四条,对擅自使用、仿冒区域公共品牌及其他损害区域公共品牌形象和声誉的,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与公共品牌使用人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