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12-31 11:40
【图解】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图解
方政办发〔202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到户制度的村,应将已承包到户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委会初审。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本宗拟征用未承包到户土地总面积除以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人均承包地面积=征地时本村农用地面积÷征地时本村户籍在册农村居民人数。征地时本村农用地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最新地籍数据库数据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提供。征地时本村户籍在册农村居民人数由县公安局安排各镇派出所统一提供。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各镇、村委员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灵活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确定补贴对象名单。
(三)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村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镇政府应指导村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在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全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缴。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人社部门,由县财政、人社部门与缴款单位(县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据实结算,结算的资金转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本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2019年1月31日)前,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方山县财政局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方人社发〔2025〕29号)文件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到本办法出台前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方政办发〔2020〕20号)和《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方政办函〔2020〕34号)文件执行。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农转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3〕5号)、吕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5次文件精神,该“办法”不适用于吕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我县所涉及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程序报请重新制定。方政办发〔2020〕20号文件和方政办函〔2020〕34号文件即行废止。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附件:1.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
2.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3.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4.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5.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7.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吕梁新城区)
附件1:
方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方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再强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呼鹏燕 县政府副县长
李玉春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月亮 县政府办主任
王 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志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
王 强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 勇 县民政局局长
张旭亮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郭攀峰 县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王月耀 马坊镇党委副书记
曹永刚 积翠镇镇长
薛 颖 圪洞镇镇长
吕鹏飞 峪口镇镇长
何永才 北武当镇镇长
吴小卫 大武镇镇长
赵海燕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
张伶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艳珍 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军(兼),副主任:张伶俐(兼)、陈艳珍(兼),办公室成员由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专班成员今后若因人事调整变动的,继任人员按职责自动接替。

附件3:
方山县 镇 村委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和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方政办发〔2025〕47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中涉及我村征收土地实际情况,提出我村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如下:
一、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项目征地名称: (该项目用地由国务院(省)审批)
申请用地单位:
(一)该项目征收我村(居)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农用地面积 亩(耕地面积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面积 亩。
(二)该项目被征地面积中,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亩,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 亩。
二、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
(一)截至 年 月,全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人。其中,16周岁(含)至59岁 人,60周岁(含)以上 人。
(二)截至 年 月,全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参保人数 人。其中,l6周岁至59岁参保人数 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数 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
三、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人数 人。其中,16周岁(含)至59岁 人(已参保 人,未参保 人),60周岁(含)以上 人(已参保 人,未参保 人)。
(一)承包到户土地按失地面积划分:
(1)全部失地人数 人。
其中,全部失地人数 人:
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人数 人:
失地累计达标人数 人。
(2)大部分失地人数为 人。
其中,失地比例达50%以上人数 人;
失地累计达标人数 人。
(二)未承包到户土地保障人数: 人。
四、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用情况
(一)补贴标准
(1)全部失地被征地农民人均补贴标准:
年度城市低保标准( 元/月)×139= 元:
(2)大部分失地被征地农民补贴标准
其中,最高补贴标准: 元(失地比例 %);最低补贴标准: 元(失地比例 %)
(二)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总额 元。其中,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元,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元。
五、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文字说明)
六、相关计算指标
(1)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 亩;
(2) 年度城市低保标准每月 元。
七、有关情况说明
(1)根据XX市、县《》文件规定,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2)......
附件: 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
村委会(盖章) 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策咨询: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022427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