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 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09 15:10
方政办发〔202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
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决定》《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加快推进我县生态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实行禁牧休牧轮牧,切实巩固国土绿化成果,推进林牧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禁牧是对森林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轮牧是划区轮牧或分区轮牧的简称,是按季节森林草场和放牧小区依次轮回或循环放牧的一种放牧方式。禁牧休牧轮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林草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做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县委“一二四四”发展思路,切实保护全县林草资源、有力推动林草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实施了一批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林草资源覆盖率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总体上生态脆弱、生态承载能力不足等现状还未根本扭转,特别在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导致新造林、未成林、幼林和林下植被遭到破坏,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的禁牧休牧轮牧工作亟待加强。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区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动林牧分区发展
(一)科学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林草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的原则,科学划定林草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发展区域,推动林牧分区发展、协调发展,确保林草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县林业局要根据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和轮牧要求,在禁牧、休牧区主要路段、村口路口、人畜活动频繁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明确禁止放牧的区域、期限。
(二)划定禁牧、休牧和轮牧区域期限。县林业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在林业和草原用地内科学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地以及交通沿线、景区、城区周边第一山脊线划定为禁牧区。天然草地、亚高山草甸以及其它适宜放牧的区域划定为休牧区或轮牧区。禁牧休牧轮牧区域、期限、方式、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明确轮牧区草地的合理载畜量,以及载畜量与草地权利人的关系,建立推动指标合理流转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2022年12月底前在禁牧区全面实行舍饲圈养。
(三)明确禁牧、休牧和轮牧要求。县林业局要加大对林草资源的管护力度,组织护林员进行人工巡护,在禁牧区重要位置进行拉网封禁,设立界桩、标牌等警示标志;在主要山口、路口、村口和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张贴公告,对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放牧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签订禁牧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封禁保护成效。在休牧区和轮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畜动物要全面实行拉网围封养殖,并按照草畜平衡原则,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牧草物侯期等,科学确定休牧期限和载畜量,确保草地资源合理利用。对生态脆弱区进行围栏封育;对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实行围栏封育、动态管理,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鼓励设施养殖,推进草牧业转型升级
畜牧养殖业是我县主导产业,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决不是限制畜牧养殖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县林业部门、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畜牧养殖业,促进农民稳定可持续增收。
(一)保障养殖合理用地需求。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后进行备案管理。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殖。
(二)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在禁牧、休牧、轮牧区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养殖,实施舍饲圈养,改造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养殖水平。引导养殖户饲养适宜圈舍养殖的肉牛羊品种,逐步减少山羊放牧数量,减缓林牧矛盾,保护生态平衡。
(三)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积极调整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加大饲草料基地建设和草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切实解决饲草料短缺问题。一是大力实施“粮改饲”。充分利用“粮改饲”政策,增加全株青贮玉米种植,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促进草畜平衡;二是充分利用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经济林提质增效、国家储备林项目,开发利用饲料桑、杂交构树等新饲草资源,同时利用林草资源,积极发展林下养殖;三是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扶持发展饲草料加工收储企业,加强饲草料加工、收贮、流通、配送等环节建设,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
(四)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按照“一乡一特一园区、一村一品一基地”发展模式,鼓励龙头企业、能人大户发挥技术和市场优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有效对接,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养殖,推进中小养殖场户与现代养殖体系有机衔接。充分利用易地移民搬迁腾退旧村,积极探索利用国开行、农发行长期贷款或专项国债建设标准化养殖园场(区),由大型畜牧企业租赁经营的模式,推进我县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注重科技支撑及成果推广。县畜牧中心要大力开展养殖科技培训,分类组建牛羊产业技术服务团队,推广普及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种草养畜、秸秆青贮氨化、疫病防控等实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等新型职业农民,把养殖户转变成产业工人。
四、强化政策保障,推进林牧业协调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使禁牧休牧轮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林草生态修复建设成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公安、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畜牧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具体协调工作,县畜牧中心负责舍饲圈养、饲草开发利用等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轮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休牧、轮牧相关工作,形成责任到位、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畜牧业科学健康发展。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志明同志兼任,具体协调办理禁牧休牧轮牧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镇要进一步压实镇村两级林长职责,高度重视禁牧休牧轮牧这一造福人民、惠及子孙万代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切实担负起禁牧休牧轮牧的主体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资源管护长效机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主的禁牧队伍。执法队伍要对2017年以来新一轮退耕还林地、三北天保工程、国家储备林等未成林地内放牧的严格按照标准罚款,造成森林树木毁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进行处理。各镇总林长亲自谋划、亲自动员、亲自安排、亲自督查,坚持并完善村级考核机制,要全力以赴、严格执法,抓出成效,具体抓好组织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明确主体,落实管护。根据林地权属,坚持“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等,由使用人负责管护。在我县境内被列入禁牧休牧轮牧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经营权人和牲畜所有者,必须遵守禁牧休牧轮牧规定,配合县林业部门、镇人民政府落实禁牧休牧轮牧措施。国有林地必须由所属单位进行管护,集体林地优先由所属集体组织或个人进行管护,集体组织或个人没有能力进行管护或管护不力的由所属镇进行管护,管护必须遵照禁牧区禁止放牧;休牧区禁止在休牧期放牧;轮牧区坚持以草定畜,禁止超载放牧的原则。禁止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轮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以及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规定的行为。县林业部门由专人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适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三)强化队伍,严格执法。县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管护人员,加强培训与日常管理,明确管护区域、管护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管护目标考核责任制,不断提升管护能力。建立禁牧休牧轮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各镇要对在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造成林地、草地毁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破坏、盗窃、擅自移动封禁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只羊10元,每头大畜50元标准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适时发布处罚案例,营造舆论氛围。县林业部门、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建立紧密衔接机制,推动联合执法,加大对禁牧区、休牧期违规放牧、损毁封禁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到依规执法、违规必究、滥牧必罚。
(四)投入资金,严格奖惩。县政府加大禁牧休牧轮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投资格局,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机械设备购置、智能化管理、“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等环节;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积极拓宽担保抵押方式,发展订单融资。我县符合条件的牛羊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大户优先纳入吕梁市“乡村振兴贷”重点企业项目库,实施场户动态管理,争取贷款扶持,县财政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场、户)给予贴息;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将牛羊养殖纳入试点保险范围,促进牛羊等产业的稳定发展。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每年年底林业部门要根据平时检查督促情况对各镇的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情况进行一条龙排队,对排在前两名的镇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在最后的镇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政府对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禁牧、休牧和轮牧规定的内容,采取版报专栏、标语横幅、微信平台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解读、督查和突击检查,对因落实禁牧休牧轮牧措施不力导致新造林地破坏严重的镇、村进行通报批评,营造全社会参与林草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1、2022年印发的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附件:方山县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工作领导组
附件:
方山县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工作领导组
组 长:高 鹏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秦鑫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志明 县林业局局长
王国锋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 强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浩淼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保平 县水利局局长
薛燕 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秦宏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少为 马坊镇镇长
王鑫辉 积翠镇镇长
薛 颖 圪洞镇镇长
吕鹏飞 峪口镇镇长
何永才 北武当镇镇长
吴小卫 大武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志明同志兼任,具体协调办理禁牧休牧轮牧工作中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