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04 10:35
方政办发〔2024〕38号
各镇、县直各单位:
《方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方案(试行)
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科学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净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吕梁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吕价服字〔2010〕第181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建议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方山县城区(东至圪洞镇高家庄、西至圪洞镇西山梁、北至圪洞镇界、南至建军庄),大武镇(吕梁新城)(东至吕梁大道、西至临安路、北至纬十路、南至纬十六路以及周边安置小区、学校、交通枢纽站点、企事业单位)。前述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包括常住居民、暂住人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驻方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商经营者、商业服务业,长途客运车辆、公交客运车辆、出租车及其他客运车辆(不包括二轮摩托车)等,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由县税务局委托县供水服务中心利用水费收缴的方式按照《关于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吕价服字〔2010〕第181号)征收标准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住建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县直单位部门和相关镇做好协助工作,大武新城具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县城乡服务中心协调小区物业公司协助代收。县供水服务中心代征收缴的垃圾处理费款统一进入县供水服务中心账户,然后依照委托协议约定时间向税务局汇总申报缴纳,最后县供水服务中心及时上缴县级财政,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局予以支付(按实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5%计算)。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政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自收自支。
2.县供水服务中心收缴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由县供水服务中心向县税务局领用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代征单位、税务局、财政局留存备查)。县税务局向县财政部门申领票据管理系统账号权限和加密设备,电子票据数量按照半年用量核定;随水代征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水费增值税发票上附列,不单独开具缴费凭证。若确需缴费凭证的,需向实际缴费人开具《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3.县直各单位上报所属范围内缴纳义务人有关基础数据,由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供水服务中心共同核定。县直各单位及各相关镇各司其职,协调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住建局、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相关乡镇要密切配合县供水服务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落实到位,确保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正常规范运行。
(二)加强费用缴纳管理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缴纳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拒交或少交。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对象未按时缴纳的,由县供水服务中心出具催缴通知,并县税务局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大力宣传引导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自媒体等新闻媒体,社区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内容和方式等家喻户晓,争取居民、单位、企业的理解与支持,自觉进行缴纳,切实提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经济保障。
附件: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征收对象 | 计费单位 | 征收标准 | 备注 |
常住居民 | 元/户.月 | 3 | |
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1 | |
机关、企事业单位 | 元/㎡.月 | 0.2 | 学校减半收取 |
旅店业 | 元/床.月 | 5 | |
餐饮业 | 元/㎡.月 | 2 | |
娱乐场所 | 元/㎡.月 | 1 | |
商业服务业 | 元/㎡.月 | 1 | |
临时摊点 | 元/个.月 | 2 | |
公交及长途客车 | 元/辆.月 | 30 | |
出租车 | 元/辆.月 | 10 | |
燃煤锅炉炉渣 | 元/吨 | 30 | 不负责清运的按20%收取 |
粪便清掏 | 元/吨 | 40 | |
建筑垃圾 | 元/吨 | 20 |
说明:面积为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