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全县城乡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5-03 09:25
方政办发〔2024〕21号
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县居民的殡葬权益,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吕政规发〔2024〕2号)文件精神,现就免除全县城乡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县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
(二)在异地死亡、遗体已火化的本县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依据本县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遗体实行火化的居民一次性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包括: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
(二)3天以内遗体存放费(含冷藏);
(三)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
(四)1年期骨灰寄存费;
(五)价值200元骨灰盒1个。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可在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中任意选择一项或多项,超出免费范围的基本服务部分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自理。
无名无主尸体存放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支出。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三)丧事承办人为非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四)本县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同时提供异地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发票(原件)。
四、经费来源和减免方法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统一负担;依据政府核定的每具遗体火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费用标准,按季拨付。
非方山县户籍居民实行火化地减免,方山县户籍居民实行户籍地减免。
在火化地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规定的居民,丧属或单位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在非户籍所在地死亡遗体火化未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居民,由死者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发票等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核准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发票金额高于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的,按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报销;低于户籍地减免费用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报销。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二)县殡仪馆在运营前向社会公布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减免费用事项和具体金额。民政局要做好宣传工作,县殡葬服务中心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三)民政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虚报冒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