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山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7-15 17:23
方政办发〔202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方山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吕政办发电〔2021〕6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加强我县煤矸石规范化处置工作,遏制煤矿及洗(选)煤企业违规违法生产、煤矸石乱堆乱放行为,有效改善煤矸石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以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精准科学整改存在问题,健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开展专项整治,杜绝煤矿及洗(选)煤企业违规违法生产,积极引导煤矸石实现综合利用,科学规范煤矸石堆场及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生态修复,减少煤矸石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建立煤矸石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改善煤矸石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整治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检查煤矿及洗(选)煤企业及煤矸石堆场、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土地手续、取水手续、环保手续(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批建不符、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化检查。对照环评、土地、取水、煤矿开采等批复文件要求,检查用地、取水、煤矿开采、煤矸石堆场和填沟造地等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批复要求建设生产;对照水利水保、国土等要求,煤矸石堆场或填沟造地项目是否存在非法违规削山平坡、取土破坏植被,加剧水土流失的情况。
(三) 责任制度检查。检查企业是否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负责人是否熟悉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四) 台账规范化检查。检查是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是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五) 处置规范化检查。检查处置、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与堆场批复文件要求的种类一致;是否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工业固废倒入煤矸石堆场或混同煤矸石填沟造地。
(六) 处置标准检查。检查煤矸石堆存或填沟造地是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DB14/TU55-2018)要求分区作业、分层碾压、覆土,不同种类的工业固体废物是否分类堆存;是否釆取了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
(七)违规处置检查。是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煤矸石,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或者其他污染的;是否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八) 其他固废处置情况。辖区内工业企业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是否得到规范处置,是否存在乱堆乱倒现象。
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方山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崔 凯 县政府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田德隆 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局长
任 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郝建平 县发改局局长
刘福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保平 县水利局局长
薛晋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海龙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薛卫华 县林业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问题整改整治,并将调查、整改情况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人员开展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的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五、整治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全县煤矿、洗(选)煤企业。
(二)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7月15起至8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自查整改阶段(7月15日一7月25日)。各煤矿及洗(选)煤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工作方案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逐项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和整改清单,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和时限,具体责任人,积极开展整改整治。各职能部门对所辖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业开展问题整改整治。
2.整改提髙阶段(7月25日一8月15日)。各相关部门对排查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严查重处,发现的问题一律挂牌督办,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检查验收阶段(8月15日一8月31日)。对辖区内所属煤矿及洗(选)煤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一企一档”建立验收档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煤矿及洗(选)煤企业煤矸石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合力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切实起到组织、监督、协调、保障作用,确保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 落实主体责任。各煤矿及洗(选)煤企业是煤矸石污染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坚持问题导向,要按照安全环保等规范要求,认真排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拉条挂账,实行清单销号整改,整改一起,销号一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 严格执法问责。对煤矸石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隐患整治不彻底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工作不严密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法倾倒煤矸石、违法占地、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造成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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