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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9-09 16:35

方政发〔2024〕14号

各镇、县直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4〕74号)和《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吕安办发〔2024〕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内容

(一)包保对象

全县所有非煤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

(二)包保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压紧压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生产安全责任,严厉打击矿山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全县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生产安全。

(三)日常监管主体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根据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的工作安排,日常监管主体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监管检查,安全执法,确保各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3、发现被包保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政府包保领导,并实行挂牌督办;

4、被包保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日常监管主体部门应立即报告政府包保领导,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巡查频率组织包保责任人开展巡查工作。

(四)党政领导包保职责

1、每半年至少深入包保企业开展生产安全调研1次,了解包保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日常监管主体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督促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执法工作计划按时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等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4、督促地方政府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五)包保责任人必查内容

1、非煤地下矿山部分

    (1)掌握矿井入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的数量,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2)掌握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工作面产量,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3)检查矿井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监控视频安设情况;

(4)查看矿山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

(5)检查入井人员登记表,并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

(6)检查矿井调度室,重点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7)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远距离断电情况;

(8)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停供矿山民爆物品情况;

(9)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井口封闭情况。

2、尾矿库部分

(1)企业对尾矿库坝体进行安全检查及维护情况;

(2)汛前尾矿库开展排洪系统质量监测、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安全运行控制参数情况;

(3)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4)停运尾矿库是否排干库内积水。

三、工作要求

各镇及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分别履行日常监管主体和党政领导包保职责。被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企业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主体部门、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日常主体监管部门包保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

附件:方山县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名单.xls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