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 进行调整的决定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8-30 16:45
方政发〔202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关于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省委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全力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省减负发〔2024〕3号)、《吕梁市司法局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因为部分法律、法规修改,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放乡镇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以更好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化、科学化。
一、取消下放职权共计15项
将《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的第1、3、4、6、7、9、25、26、27、31、32、42、45、46、47项取消下放,其中自然资源领域1项、生态环境领域5项、农业林业领域8项、文化旅游领域1项共计15项行政执法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原县级执法部门。对2022年我县未下放的19、21、22、36、37项仍不下放,由原县级执法部门行使。
二、将保留的3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下放。
第11、12、17、33、34、35、55项,北武当镇不涉及,适宜下放至其他5个乡镇,北武当镇不下放。
三、保留的35项行政执法职权因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需要修正的有1项。
第41项职权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调整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和县直执法单位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各镇、县直执法单位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决定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乡镇继续完成办理,
(二)各县直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三)乡镇在执法中发现需要相关机关配合的可以向协助机关发出《行政执法协助函》(见山西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试行)式样12),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超出办案能力,可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至有行使职权的县直部门办理(见山西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试行)式样23)。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乡镇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方政发〔2022〕32号)附件“方山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50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1.方山县人民政府下放马坊镇、积翠镇、圪洞镇、峪口镇、大武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35项).xlsx
2.方山县人民政府下放北武当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共28项).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