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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山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4-02 10:05

方政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方山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

方山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及时处理、重要批示及时落实、重点任务及时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各报告主体”)。

二、请示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三、请示报告范围及时限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或在各报告主体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各报告主体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呈报重大事项情况。严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一)“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请示报告时限:事前主动上报。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县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集体决策事项,重要信访交办件研究办理情况。请示报告时限:遇到问题困难即日上报,完成期限前主动上报。

(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请示报告时限:决策实施前报告,给县政府留出充足研判决策时间。

(四)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等信息。请示报告时限: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五)重要公务活动。承办试点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情况,国内外重要媒体开展的新闻采访活动。请示报告时限:提前一周报告。

(六)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请示报告时限:市级以上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

(七)上级调研、督查、考核、暗访等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悉市以上领导同志关于我县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市以上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来方山调研、督查或重要客商考察事项;市以上各类检查、督查、巡视、考核、暗访等相关信息。请示报告时限:第一时间上报。

(八)受到通报或典型经验推广情况。获得国、省、市及重要社会机构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典型经验获得市级以上单位发文推广(或领导批示)或点名批评(重点报告排名前三位、后三位)等相关情况。请示报告时限:第一时间上报。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请示报告时限:定期上报。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领导干部下列事项不必上报: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四、请示报告程序及方式

(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以单位名义逐级进行。各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先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县政府向县委、县人大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涉及跨乡镇、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镇和部门联合请示报告,并明确牵头部门。

(三)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请示报告。

1.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取电话、信息、当面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同步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报告。

2.非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的阶段性、综合性情况,以及县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报告。

3.书面请示报告采用正式报告、简报等方式,一般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

(四)可采用电话、文件、传真、网络等载体进行请示报告,但应做好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转办分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按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批办要求,分送县领导、有关单位。需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要及时提请上会研究。

(六)涉密事项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提出请示应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做到“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各报告主体必须对所报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相关背景、数据等资料客观真实。

(三)报告应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搞形式主义。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应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严格按有关规定限制篇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六、责任追究

(一)各报告主体要自觉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负总责。各单位要制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报告程序及工作要求,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

(二)县政府办公室要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督查,加强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汇总、通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报告主体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不履行主体责任,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不按规定期限报送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