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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 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21-10-13 17:10

【图解】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方山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解读

方政发〔202123

各有关单位:

《方山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11013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我县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发展,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发强大消费潜力,决定对商贸流通企业培育予以奖励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我县登记注册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以上统计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住宿和餐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库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入库企业奖励 

对新入库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企业因享受新入库奖励只能参与一次,且与国家、省、市奖补不重复)

以上奖励企业需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库,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不少于一年

(二)对在库企业奖励

对年售额达标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根据经营情况给予分档奖励

凡在库一年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自主组织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促进居民消费,月销售额同比增长50个百分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以奖代补5000元。

月销售额同比增长30个百分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每户奖励3000

月销售额同比增长20个百分点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每户奖励2000元;

月销售额同比增长10个百分点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个体户,每户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采取择优申报原则,不可重复享受。每户以月统计,每季度考核一次,如果出现月增速低于全县增速的,扣除一个月的奖励,扣完为止,不累计到下一季度;企业及个体户要如实申报,发现一次弄虚作假的,半年内不得享受奖励。

(三)对抽样样本企业奖励

销售额稳定增长,且能够积极完成统计报表上报工作的19户限下抽样企业,每户每季给予奖励200元。

(四)对外贸出口额每年稳定增长10%以上的外贸主体,每户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商贸流通企业促消费奖励工作,制定奖励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出具各限上企业销售额及增速数据、限下抽样企业统计报表上报的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企业、个体户应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无不良记录信用证明(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打印),当年未被统计机构执法处理证明(由统计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四)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联网直报范围企业的销售额和增速数据的审核意见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三份。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县统计局提供符合奖励的企业名单及等次,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

商务局对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核实审查后进行汇总,确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财政局按照申请文件办理资金付手续,要及时将奖励资金足额拨付到企业。所需奖励资金由级财政负担

附则

(一)本办法由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办法20217起开始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