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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2022-08-01 19:45


  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方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方山县商务局、方山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牌子。 

  2.单位简介  

  1.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发〔2019〕19号),设立方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县工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2.办公地址  

  方山县方正街 

  3.对外公开办公电话  

  0358-6022448 

  4.邮政编码  

  033100  

  5.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  

  (1)薛贵锋、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工作  

  (2)王智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业与国资方面工作

  (3)雒新红、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商务方面工作。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第三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资局、县商务局、县民营 

  经济发展促进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工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三)制定全县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和建议。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开展重要运行要素的保障协调。组织推进工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五)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负责国家、省、市、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使用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煤炭类项目)的备案核准。负责县内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有关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培育发展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全县新材料、原材料、装备制造、化学工业、消费品和电子信息等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工作,承担药品储备管理职责,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务。 

  (八)综合分析工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指导行业和企业节能环保工作。参与拟订全社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九)推进全县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负责建立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工作。 

  (十)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质生产组织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统筹推进全县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安全,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 

  (十二)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对外交流及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中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十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县国资局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十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及地方性法规;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十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二十四)拟订全县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工程。 

  (二十五)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二十九)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三十)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三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三十二)拟订外商投资政策;负责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负责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投资促进及进出口工作;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三十三)负责全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拟订县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 

  (三十四)负责全县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三十五)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三十六)拟订全县口岸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口岸建设和管理,研究和制订全县口岸建设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动全县电子口岸建设。 

  (三十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县行政机关。 

  (三十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九)职能转变。加强和改善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供改和综改相结合,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形成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要全面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实施国有资本监管,以提高国资监管效能、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不断优化监管方式,明晰权责边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强化风险管控、资本运营,促进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优化创新和转型升级。围绕好管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十)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2.与县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能源局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承担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县能源局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 

  3.与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分工。(1)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上报;县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审核。(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在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应急值守、督查、档案、机要、保密、印鉴、会务、接待、安全、卫生、车辆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后勤服务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以及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的研究和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人才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3.编报局机关预决算和负责各项资金使用的管理;配合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调查或审计;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经费、国有资产、房产管理、基本建设和物资设备的管理;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医疗、养老保险和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4.负责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问题的调研,组织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经济政策,综合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编报政务信息、编写机关大事记;承担重要文件、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理论性文稿的起草及重要文稿的审核工作。 

  5.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党群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系统单位及企业的宣传教育和信访综治工作的安排布署、督促和检查;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1.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 

  2.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统筹推进全县工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和工业强基、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工程,全县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的宏观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招投标及咨询有关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金、项目的引进工作,组织全县工业、信息产业企业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利用外资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3.研究提出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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