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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来源: 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1-09 10:49


   方山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简介

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发〔2019〕20号,设立方山县民政局。方山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1、办公地址:方山县复兴路9号 

2、领导信息姓名、职务、负责工作:

(1)任  勇   局长  全局工作的指导、分配和部署

(2)许学会   副局长   分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股、基层治理和社会组织股

(3)樊晓峰   党组成员  分管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股

3、对外公开办公电话:0358—6022123

4、邮政编码:033100 

5、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第二条 方山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民政事业地方性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全县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四)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更变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行政区域内乡(镇)级以下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县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七)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涉外、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八)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工作。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 

(十一)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职责。

(十八)职能转变。

推动全县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惠普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集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委社会工作部的工作配合。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本级民政部门行政法治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拟订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烈士评定和烈士褒扬工作。 

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方山县区街路巷名的命名和更名初审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政区与地名地图、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下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县级地名档案和勘界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 

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拟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拟定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负责指导落实收养登记、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定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供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三)养老事业发展股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定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拟定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指导落实婚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承办辖区内的居民与涉香港、澳门、台湾及涉外人员的婚姻登记相关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殡葬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拟订殡葬改革规划;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全县火化区火化率;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加强殡葬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