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和旅游局
来源: 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 2023-11-30 16:54
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简介
1.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设立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方山县文物局牌子。
2.办公地址
县城瓦窑北路224号(县影剧院旁)
3.对外公开办公电话
0358—6023994
4.邮政编码
033100
5.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
(1)郭建文: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2)冯少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文物、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综治、人事、妇联及工会等工作。
归口分管综合办公室、文物管理股、图书馆、美术馆、文物保护中心。
(3)薛海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文化、旅游、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非遗、信访、驻村帮扶等工作,协助局长做好执法工作。
归口分管社会文化艺术产业与传媒机构管理股、文化旅游综合服务中心、文化馆、影剧院。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第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等制度草案。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社会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外内市场推广,提高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拟订全县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教育和艺术教育体制改革。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事业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资源普查、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的健康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相关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等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新产品和新业态,组织构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体系。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社团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出版、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方山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文博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五)对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对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七)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工作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的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依法对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对县级转播台、站的安全播出等工作。
(二十)拟定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二十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二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加挂考古股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综治等工作。编写方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信息,管理机关网页和微信平台。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内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干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办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导游资格考试和播音、主持资格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审核、报批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项目。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交流活动。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工作规划,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的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指导、协调、检查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的重大宣传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指导、监管全县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组织审查全县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负责全县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跨区域执法协作、重大案件查处。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工作绩效考评。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监督落实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监管制度。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协调联系出版、电影等相关部门市场执法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账务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绩效管理及内控工作。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建设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业务工作。
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综合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社会文化艺术产业与传媒机构管理股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公共服务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的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和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装备技术提升。承办全系统有关科研课题、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的技术保障。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技术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监测、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全县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县级转播台、站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事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统筹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开发。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县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文旅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文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旅产业、广播电视产业、文博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产业的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消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及频道频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核、备案。负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工作。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无线电视设施迁址的审核。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指导监管全用县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指导全县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业务管理工作。
(三)文物管理股
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工作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负责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推荐申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以及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五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