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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7-14 14:35

 

 方山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简介  

  1.根据《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方办发〔2019〕5号)、《中共方山县委办公室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方办发〔2019〕40号),设立方山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方山县医保局)。方山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2.办公地址  

  方山县圪洞镇方正街旧高中院内  

  3.对外公开办公电话  

  0358-6022555 

  4.邮政编码   033100  

  5.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  

  (1)薛晓燕    局党组书记       主持全局工作

  (2)王晶晶    局长              配合书记完成全局工作

  (3)王彦婷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党办和基金、价格监管

     6.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执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执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和县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四)监督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协同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并指导运用。 

  (七)执行市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吕梁市医保局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宣传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市级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和县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 

  (三)医药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股)。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协同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与应用。执行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