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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方山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1-23 14:55


方政征(公)字〔2025〕1号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吕梁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0日以晋政地(吕梁)字〔2025〕2号文件批准征收并转用,我县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复。现将批准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方山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吕梁大道二期和纬七路)。

三、征收土地位置:大武镇保安村、相当村、新洞上村。

四、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拟征收大武镇三个村集体土地15.8790公顷,其中涉及保安村4.0506顷(60.76亩)、相当村10.4971公顷(157.46亩)、新洞上村1.3313公顷(19.97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拟征收土地属我县新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121.968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

地 类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补偿费用[万元]

备注

农用地

耕地

水浇地

0.3908

146.3616

57.1982

相当村、新洞上村

旱地

5.7045

121.9680

1203.1778

保安村、相当村、新洞上村

林地

其他林地

3.5876

保安村、相当村、新洞上村

草地

其他草地

0.4200

相当村

其他 农用地

农村道路

0.1186

保安村

田坎

0.0340

保安村、相当村

未利用地

5.6235

97.5744

548.7098

保安村、相当村、新洞上村

合 计

15.8790


1809.0858


六、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当事人对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人民政府批复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余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影像图.jpg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