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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吕民函〔2024〕11号)

来源: 吕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7-18 10:35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今年以来,辽宁、上海、北京连续发生三起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造成老年人伤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3月5日,民政部召开2024年全国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对当前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管理工作做出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当前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好养老服务安全政治责任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深刻认识到安全和发展是“万无一失”和“一失万物”的关系,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切实增强做好养老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和服务对象安全。

二、加强养老服务场所重点环节排查

(一)加强消防设施设备排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重点排查与店铺、加工厂、仓库等在同一建筑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杜绝发生连带事故。各养老机构要逐一排查烟感、喷淋、消防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确保关键时候能正常使用。

(二)加强火种、尖锐物品集中管理排查。各养老机构要逐一排查火种、剪刀、水果刀等尖锐危险物品集中保管情况,确需使用时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养老机构要对老年人经常性询问和劝导,常态化抓好危险物品收缴工作。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养老机构要逐一排查老年人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和老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必要时可采取更换服务人员、重新分配安排老年人居室等方式有效化解,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极端事件。

(四)加强入住老年人吸烟行为引导教育。严禁老年人在床上、室内吸烟,引导老年人到吸烟区吸烟,通过开展火灾警示教育,帮助老年人强化吸烟容易引发火灾的意识,培养彻底熄灭、不乱丢烟头和火柴梗的习惯。

(五)加强老年人关心关怀。各养老机构要组织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护理员对老年人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能力,尤其要加强老年人入住适应、与子女发生矛盾等特殊情形的精神慰藉和关怀疏导,必要时可寻求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支持,防止老年人因精神和心理原因导致安全事故。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养老机构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开展应急演练,让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实操演练进一步掌握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确保真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应对处置。

三、加快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开展

(一)分类做好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和评估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要求,分四类加快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审验和评估工作,对于不能通过消防审验和通过整改达不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关停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6月底前,在运行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全部进行消防审验或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

(二)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按照《吕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验收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包括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体系、制度,严格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加强疏散通道建设,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等工作。10月底前,在运行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农村养老服务场所,全部消防安全达标。

四、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山西省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风险红、黄、绿色等级台账”,对风险隐患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养老机构领导要亲自带班,确保能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有效处理,严格落实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信息的有关要求,第一时间上报市民政部门。


附件:吕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验收标准



吕梁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吕梁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估验收标准

评估验收项目

评估验收内容

评估验收标准

扣分情况

一、消防安全管理(40分)

1.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

(10 分)

(1)未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实际控制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扣1分。

(2)未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分别扣1分。

(3)未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科室)、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分别扣1分。

(4)养老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少于1次的,扣 2 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少于1次的,每少1人扣0.5分。

(5)各部门(科室)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员、未明确其他所有员工安全职责的,每少一个部门(科室)扣 0.5 分。

(6)未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的,扣2分;未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的,扣1 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10 分)

(7)未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电管理、重点部位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管理、工作考评、工作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少1 类扣0.5分。

(8)未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并对未依法履职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的,扣2分。

(9)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1分;根据日常护理管理规定,未定人定床定房,未结合老弱病员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扣1分;未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职责的并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的,扣1分;未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老人,逐一明确护理人员的,扣1分。

(10)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发电机房及其他重点部位未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的,每少1个场所扣0.5分。

(11)未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在单位内部公示的,扣0.5分;消防工作档案台账不全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需要有重点单位档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需要有控制室的5本台账,其他社会单位需要设有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扣1分。


3.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规范

(20 分)

(12)未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的,扣1分;消防安全员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的,扣2分。

(13)防火巡查少于每日一次的,扣1分;涉及老人住宿未开展夜间巡查的,扣1分。

(14)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人员未对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的,扣1分。

(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脱岗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16)未经审批违规用电、动火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17)使用未经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的,扣5分;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的,扣3分。

(18)采用加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的,扣3分。

(19)竖井管道防火封堵不严密,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柜、电表箱、消火栓箱等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发现一处扣1分。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0 分)

4.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5 分)

(20)建筑之间违章搭建(构)筑物、障碍物或违规停放车辆,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作业场地的,发现一处扣3分。确因停车位紧张导致车辆临时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作业场地但采取配置移车器等补救措施确保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不扣分。

(21)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作业场地未施划标志标线、设置消防车通道警示牌的,扣2分。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5 分)

(22)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锁闭、封闭,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的,发现一处扣2分。

(23)每个楼层醒目位置及每个房间门后未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4)应急照明系统、 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 发现一处扣0.2分。

(25)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常开式防火门除外),或闭门器损坏,发现一处扣0.5 分;常闭式防火门擅自上锁的,发现一处扣1分;常闭式防火门上未张贴“禁止上锁”警示标识的,发现一处扣0.2分。


三、电气及危险品管理(10 分)

6.用电用气管理规范

(3 分)

(26)电气线路安装敷设不规范,随意拉接电线,未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电气线路的,扣1分。

(27)电力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大功率电器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8)未定期对厨房油烟管道进行清洗的,扣1分;未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厨房燃气管道进行检查的,扣1分。


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范

(4 分)

(29)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发现一处扣1分。

(30)电动自行车未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未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的,有一项扣1分。


8.危险物品使用管理规范

(3 分)

(31)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或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甲醇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32)医务室等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


四、消防设施器材(20 分)

9.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完备

(5分)

(33)消防设施、器材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扣3分。

(34)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测试的,少1次扣0.5分。


10.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到位

(10 分)

(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消防设施设备未每月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的,少一次扣1分;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养老机构未每年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扣2分;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养老机构未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的,扣2分,未针对评估结果制定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建议的,扣1分。

(36)消防设施未张贴维保、检测情况记录卡的,发现一处扣0.2分。

(37)室内消防设施以及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未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指南》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的,发现一处扣0.2分


11.消防控制室管理规范

(5 分)

(3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的,扣 2 分;每班少于 2 人的,扣1分;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发现1人扣1分。

(39)值班人员脱岗,或火灾应急处置流程掌握不熟练的,发现 1 人扣1 分。

(40)《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中记载的内容与消防设施运行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扣0.5分。


五、消防宣传培训(10 分)

12.岗位消防培训扎实

(5 分)

(41)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实习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受训率未达到 100%的,扣3分。

(42)新职工和转岗职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43)随机抽查 2 名职工进行提问,发现一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达标的,扣0.5分。


13.消防知识宣传常态化

(3 分)

(44)未利用楼宇电视、广播、LED 屏、宣传栏(橱窗)等机构老人和陪护、服务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提示的,扣1分。


14.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 分)

(45)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实习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 ,未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扣2分。


六、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10 分)

15.建立志愿消防队

(3 分)

(46)未根据需要,组织部分员工成立单位内志愿消防队的,扣2分;志愿消防队员对扑救初期火灾、疏散被困人员的内容、程序不熟悉的,发现1人扣1分。


16.设立微型消防站

(7 分)

(47)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未设立微型消防站的,该项不得分;队员少于6人的,扣2分。

(48)微型消防站未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的,扣2分;器材配备不规范、不成套的,扣1分。

(49)微型消防站未实行24小时值守的,扣1分;每班值守人员少于3人的,扣1分。

(50)微型消防站未定期组织队员开展培训、训练、演练的,扣1分;队员不熟悉单位情况,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会处置初起火灾、不会引导人员疏散的,发现1人扣1分。


1、本表总分100分,评估验收结果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80 分以下为“不达标”。

2、评估验收内容中的所有项目,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不倒扣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四类系统中有1个系统瘫痪,或者评估验收前被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4、年内发生非亡人一般火灾事故的,扣 10 分;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