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诫书
来源: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9-16 10:25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商贸批零行业经营主体:
2024年中秋、国庆假日将至,我省旅游业将进入传统消费旺季,为保障“跟着悟空游山西”活动顺利开展,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节日期间旅游景区及相关市场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要严格执行对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
二、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酒店住宿业价格承诺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住宿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上调住宿价格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上调住宿价格起止时间、房型范围及调价幅度等内容,公示的时间至本次调价实际执行结束之日止。价格调整原则上应以同一经营场所公示前一个月的平均成交价作为被比较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误导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各旅游景区内和景区周边餐饮服务、商贸批零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保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餐饮经营者提供纸巾、餐具等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价格。有偿提供配送等附带服务的,应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在结算前应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经营者不得以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弱化标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手段,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经营者如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商贸批零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发现有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旅游景区、住宿与餐饮、商贸批零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