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4-25 17:3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函〔2023〕116 号)精神,现就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市场自查、抽样检验、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审核管理;督促入场销售者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亮证经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等主体责任,严禁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二、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和抽查检测制度
一是要持续贯彻落实《山西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严格市场准入管控,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达标承诺合格证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是要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严格落实入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坚决杜绝不愿检、不会检、检出问题不如实公示等问题。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须建立完善快检室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全面开展入场食用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粮油、水产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日检测不少于 5 个品种,一周实现品种检测全覆盖,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存档和公示。对因检测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不细、不到位的被省、市两级督导检查通报批评的县局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扣分项。
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加大对辖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要以问题突出的 11 个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疫措施为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即查即改、限期整改和通知约谈等方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坚决杜绝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舆情处置不及时的现象,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局要重点加大对农兽药残留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蔬莱、畜禽肉及水产品,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要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提请相关部门加强源头监管,涉及种养殖环节的,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进口的,及时通报海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切实做好农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每月监管情况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每月的监管情况要及时复核上报,确保该项工作真正落实落地落细。
食用农产品市场是人民群众餐桌上食材的主要来源地,各县(市、区)局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护好自己的监管领地,围绕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热点问题,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
各县(市、区)局请于12月5日前将本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邮箱。
联系人:刘伟鹏0358-8296838
邮 箱:llgshtk@126.com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