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吕民函〔2024〕16号)
来源: 吕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5-13 10:25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提升照料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4〕52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要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别是其中的智力、精神障碍、全护理对象等人员,是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需要特别关注和关爱。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落实委托照料服务、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和监管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模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切实保障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全面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一)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应保尽保。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了解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收入变化、大病、丧葬等情况,将依申请救助与主动发现相结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严格执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足额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
(三)完善生活自理能力动态评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8号)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建立健全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评估机制,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并在类别调整后的下月起落实新的照料护理标准。
(四)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每一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
(五)建立定期入户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及时解决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合理诉求,教育引导照料服务人履行委托照料协议明确的个人义务,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照料服务人及时改进。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加强对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护理人的信息安全宣传教育,确保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证件妥善保管,避免信息被非法使用,防止被骗、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同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
(六)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照料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智力、精神障碍、全护理对象等特殊人员及其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加强对这类重点人群的走访探视,及时掌握易肇事肇祸、易走失、易受侵害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采取重点关注和帮扶措施,避免发生社会舆情。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员,协调精神卫生机构入院治疗。
(七)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将新纳入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信息录入低收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维护系统中的人员信息,逐一核对、查缺补漏,完善好系统中的每一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础信息,确保应入库人员全部入库,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与数据真实。
(八)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的社会救助模式。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吕民发〔2018〕55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提升救助供养水平。
三、全面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排查工作,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力量,从即日起到5月底,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排查出来的人员信息建立台账,措施明确,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采取依申请救助和主动发现的方法,运用大数据手段,定期组织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供养对象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二)是否将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数据录入低收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三)是否按期足额发放特困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补贴。
(四)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总人数,重点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智力、精神障碍人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人数。
(五)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状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智力、精神障碍、全护理对象。
(六)是否落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展开评估,及时进行调整。
(七)是否全面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护理人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照料护理对象。
(八)是否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智力、精神障碍、全护理对象。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压实责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服务政策落实到位。对于入户探访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到位;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支持的,要主动商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落实;部门层面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三)及时研判风险。要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密切关注与民政职责相关、涉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服务工作的预警性、苗头性信息和重要舆情,积极妥善做好处置和应对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状排查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排查情况统计表请于6月7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
吕梁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