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方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和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6-28 10:20
方民发〔2023〕6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方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复核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方山县民政局
2023年5月22日
方山县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复核认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保障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运行,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吕梁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2022年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的通知》(吕民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复核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目标
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准确认定救助对象,精确核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金额,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分类精确性,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
二、复核对象
2023年5月底全县所有在册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保边缘户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象。
三、复核时间
2023年6月1日至8月10日。
四、复核要求
(一)健全低保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生活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通过复核复审工作,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程序退出。
(三)认真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023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2元/人/月,2022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3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方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费。
(四)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卫体、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五)重点关注“三类户”纳保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发现、及时受理、及时纳保,切实发挥民政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六)准确核算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额。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结构、成员身体状况、致贫原因、收支对比状况等实际情况,精准分类定档,分类施保;严禁对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分类施保类型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结合年审复核,彻底解决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只升不降的问题。
(七)对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对照山西省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八)对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复核。根据《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1〕40号)文件,是否存在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五、复核程序
(一)自查初审
各镇认真组织自查,告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核对范围,自愿放弃签订授权书的或初审不符合的,及时停发退出。
(二)入户调查
各镇要对原低保对象及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详细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核实无异议后,由调查人和在场的共同生活成员分别签字。
(三)汇总整理
各镇要以村(居)为单位整理档案,确保印证资料齐全,档案内容填写齐全完整后,不得随意涂改。
(四)审核上报
各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并将复核结果相关资料盖章签字报回县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各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复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核查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程序完成。
(一)严格规范制度。各镇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调查审核有材料,公示情况有存根,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严格纪律保障。各镇人民政府、村(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群众申请。要按照低保专项治理要求,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纠正“政策保”“轮流吃低保”“不以家庭为单位”和不调查、不公示等问题;要严禁“驻村干部不参与、低保工作村(居)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制度保障。全面落实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本人及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本人及亲属享受低保的,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报县民政局实行备案管理。
(四)严格进出程序。要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凡取消的保障对象,必须严格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不得随意恢复。新增对象和复核对象要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所有资料做到完整准确。
(五)严格政策标准。各镇要针对审核工作中的群众来访,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救助。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矛盾化解,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严格动态管理。各镇每月20日前将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变化情况(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保障对象是否死亡等)上报县民政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低保资格,同时将享受低保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