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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吕科发〔2024〕5号)
来源: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4-04-02 09:25
吕梁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省级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交城县科创办、石楼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驻市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细化改革科技(专项)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流程形成系统性、综合性、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制定了《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8日
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技项目,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吕梁产业发展需求,不断夯实科技创新基础,服务吕梁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管理活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示范区)驻地高校和科研院所为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所在区域(部门)项目组织实施、推荐申报、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科技项目统筹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优化吕梁科技创新氛围。
第二章 科技项目分类
第六条科技项目根据全市重点工作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科研项目体系,并根据产业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科技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和校地合作产业科技引导专项三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平台基地建设和成果转化三类。
第九条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包括高层次人才重点研发、高层次人才平台建设和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类三类。
第十条校地合作产业科技引导专项包括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三类。
第十一条重点研发领域包括高新领域、农业领域、社会发展领域、科普宣传领域和软科学领域等。
第十二条平台基地包括在我市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由市科技局统筹协调,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科技项目的计划布局和重点任务研究;
2.征集科技需求,发布科技项目的申报通知;
3.组织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4.组织签订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5.组织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
6.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组织单位是科技项目在本区域(部门)的组织实施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和指导本区域(部门)科技项目的征集、推荐、申报、实施等全过程监管工作;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经费、其他配套条件以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责任;
3.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年度执行情况及填报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处理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4.受托开展项目考察、验收结题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制定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负责科技项目自筹科研经费的落实、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4.按要求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以及有关信息报表等;
5.接受指导、检查,配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6.及时提出科研项目调整、延期、终止、撤销、结题和验收的申请建议;
7.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密责任,确保科技项目在国家制度体系内安全完成计划任务;
8.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科技项目技术方案的设计,把握项目总体进度;
2.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3.建立项目实施工作机制,负责项目的实施推进:
4.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建议等。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驻吕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注册地不在吕梁但在吕梁设有大型实验室、大型示范基地、对吕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良好的研发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项目所必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列入吕梁市科研诚信黑名单;
(五)各类科技项目对申报条件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确定程序包括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公示立项等。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围绕吕梁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科技厅重大科技安排,广泛征集需求凝练项目并面向全市和有关合作高校等科研机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各项目组织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行业)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填写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组织单位审签把关后报市科技局。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负责。
(三)评审考察
1.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相关科室(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分领域选择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技术路线、课题设计、计划任务、经费预算:预算效益、验收指标等,并提出评审意见。
3.实地考察。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实地考察,对申报单位的实施条件、科研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等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四)公示立项。依据评审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完成相应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第十六条 对于适合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的重大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建立重大科研项目包联服务制度,会同项目组织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各级组织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类指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的要求,推进科技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完成约定目标。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汇总并进行项目年度检查,检查可采取会议汇报、实地抽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等,完成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计划,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内,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组织单位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终止申请,由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实施,或按程序强制终止或撤销。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或项目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经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三)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市科技局应及时作出项目终止或撤销决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设备购置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参照验收程序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对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和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追回已拨付或结余经费、取消其2年内参与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原则上一年内组织两次,确需增加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计划任务书,并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终止、撤销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验收内容包括学术、技术和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科研过程规范性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延期后的期限为准。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第三十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市科技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一般为3人或者3人以上的单数,财务专家至少为1人。验收专家应当依照项目验收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项目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同时进行,共同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类。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按要求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指标的,认定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计划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认定为结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1.未达到通过验收或者结题标准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4.其他违反有关科技项目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未达到通过验收或结题标准的,应当指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及要求,由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超过项目实施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但在提出验收申请之前,市科技局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不授予市级科技奖补,不提名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按照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各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有关监督、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方面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内容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将列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吕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