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鑫炎石料有限公司)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9-15 09:45
吕环罚〔2025〕9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鑫炎石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新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0KH1FD2N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积翠镇石湾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筛分车间侧面破损严重,存在密闭不严粉尘无组织逸散情况。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6月26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以上
违法事实;
4、书证: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9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9月5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柒万陆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