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 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1-12 16:55
一、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方面
(一)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安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检定案
2025年5月6日,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安装在用户家的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燃气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燃气表编号:11007952未经首次申请检定。该分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气表,并处罚款950元。
(二)方山县利民小区未按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水费案
2025年5月8日,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利民小区物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利民小区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政府定价2.95元每吨,该小区按3.15元每吨收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小区物业退还多收部分水费,涉及179户,共计退还3746元。
(三)方山县家乐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武长申坪小区)未按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电费案
2025年3月18日,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家乐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加价收取公用电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小区物业退还多收部分电费,涉及767户,共计退还40490.98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整治方面
(一)方山县奴保水产调料大全销售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3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圪洞市场所接到上级传文,张先生在方山县奴保水产调料大全销售部购买的预包装食品猪肘外包装无标签。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蒸肉无标签并进行没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方山县继保正新鸡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圪洞市场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冷藏柜内有7根超过期的正新地道鲜肉肠(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当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收了违法经营的鲜肉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的规定,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2900元。
(三)方山县强强水产批发部未执行明码标价案
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批发部售卖猪肉未明码标价,现场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限到期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进行复查,该批发部仍未进行明码标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与该批发部负责人刘淑梅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该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未明码标价行为,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方山县亿达放心粮油淑玲经销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桶装水案
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山亿达放心粮油淑玲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的美荔山泉饮用桶装水,净含量:15L、6桶,10L、9桶,以上食品均无生产日期。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违法行为,并对涉及的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实施了查封扣押。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当事人张淑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无生产日期的桶装水、罚款2000元。
(五)方山县海平综合商店经营全家红牌罐头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商店售卖的全家红牌罐头未明码标价,现场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限到期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进行复查,该商店仍未进行明码标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15日与该商店责任人温海平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该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该商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未明码标价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六)方山县大武镇诚信食品销售部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大武镇诚信食品销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包装饮用水),数量:4桶,规格:17L桶。扣押了上述包装饮用水,办案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查清经营者于2025年3月15日从柳林县龙虎川泉水厂购进了120桶包装饮用水,单价4元,共计480元,销售116桶,销售5元1桶,还剩4桶未销售。违法所得580元,货值金额480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0元,罚款1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三、食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外卖食品安全和卫生不达标等问题整治方面
(一)方山县三虎水产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村地区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方山县三虎水产部经营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方山县三虎水产部经营的大葱检出噻虫嗪含量0.5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
(二)方山县小平水产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8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方山县小平水产部经营的山药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方山县小平水产部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为1.48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三)方山县艳平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5年6月18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方山县艳平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的八角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0.306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四)方山县继保正新鸡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方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继保正新鸡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的7根正新地道鲜肉肠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属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并处罚款2900元。
(五)方山县不基不堡汉堡大武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9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不基不堡汉堡大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果汁伴侣饮料浓浆超过了保质期(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1000元。
(六)方山县瑞琪鸡公煲从业人员未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案
2025年9月18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瑞琪鸡公煲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上岗从业期间未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销售工具和设备的行为。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方山县欢欢饮品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当年有效的健康证明案
2025年9月28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欢欢饮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办理当年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整治方面
(一)方山县机关职工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机关职工幼儿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2024年12月12日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条(五)款、第十一条(一)(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小太阳幼儿园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5年2月14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监测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小太阳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幼儿园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2月18日,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再一次监测到该幼儿园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七)项(十二)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三)(八)项、九条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方山县大武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帽案
2025年3月11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大武镇第二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山西省贺龙中学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5年3月19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贺龙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方山县大武镇童星萌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口罩案
2025年3月19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大武镇童星萌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方山县马坊镇寄宿制学校食堂使用有色塑料袋包装存放食材案
2025年9月15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马坊镇寄宿制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冰箱内使用有色塑料袋包装盛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方山县恒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5年9月11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方山县恒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5年3月25日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对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进行监察,发现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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