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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5-07-14 11:15



吕环罚〔2025〕9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0GWTCK57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圪洞镇南沟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热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调阅该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平台2025年2月1日11时二氧化硫排放折算值为40.289mg/m³,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值为35mg/m³,超标倍数为0.151115,超标时间为1小时;

2.调阅该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平台2025年2月10日14时起至2月12日14时颗粒物排放值异常(数值恒值不变),于2月13日17时启用手工监测,在线自动检测设备故障时长超过75小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2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2、证人证言:2025年2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4、书证:2025年2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上述行为1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9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2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叁万元整。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5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柒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项。

罚项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项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项书(缴项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项项按照缴项书中的缴项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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