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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1-06 09:45


吕环罚〔2024〕90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兵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8MA0HHEAL90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填沟造地工程场地内露天临时贮存中煤、煤泥,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4、书证: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合法的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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