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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新房诚信砖厂)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1-06 09:25


吕环罚〔2024〕901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新房诚信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8MA0HAGRC06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厂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烟气温度自9月27日0时起开始异常升高至65℃左右,至10月8日0时下降至15℃左右。10月12日7时温度降低为0℃,10月14日13时恢复正常。该厂标记情况为10月12日4时至10月14日13时温度故障,故障时长为57小时,故障超过24小时未启用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以上违法实事存在;

4、书证:2024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是依法生产的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厂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厂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厂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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