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二)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10-18 17:30
吕环方罚字〔2023〕12号
方山县金泽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85818661F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鹏
方山县金泽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对方山县金泽煤焦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柴油储油罐区的油、水混合液(水体呈淡绿色有疑似柴油味的刺鼻味道,水体表面有油渍),排放至厂区雨水收集池,经雨水排放口直接排向厂区外的木瓜沟沟渠,经沟渠流入北川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将柴油储油罐区的油、水混合液,排放至厂区雨水收集池,经雨水排放口直接排向厂区外的木瓜沟沟渠,经沟渠流入北川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33万(叁拾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