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晋方交综运决字【2023】第015号
来源: 方山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发布时间: 2023-08-14 11:00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白利平 | |||
住 址 | 临县丛罗峪镇天洪村 |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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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9日上午在209国道保安村路段处我交通执法队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晋AM7083号三轴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超载拉运渣土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杨撒脱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以现场影像资料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方山县财政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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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