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05-08 11:00
吕环方罚字〔2023〕5号
薛国强: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郭家沟村
薛国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你于大武镇郭家沟村原煤、中煤贮存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以下违法行为:
贮存场所现场贮存的原煤、中煤未采取抑制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3〕5号)和2023年4月2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于大武镇郭家沟村原煤、中煤贮存场所现场贮存的原煤、中煤未采取抑制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你处以3.5万(叁万伍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