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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04-13 11:25


吕环罚字〔20233

蔡璐,身份证号:14**************66

蔡璐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216日对你于大武镇东坡原煤、中煤贮存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贮存场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贮存场所现场贮存的原煤、中煤未采取抑制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2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凭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24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3号)2023324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处以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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