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生态文化示范区《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 方山县生态文化示范区 发布时间: 2021-08-20 10:49
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关于
《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8月18日,方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方政发〔2021〕19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1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提出切实向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应将能够下放开发区的审批、规划、土地、环保、执法等管理权限下放到位。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16号),提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
2018年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提出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在开发区设 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领导。
201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规定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法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可以批准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派驻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精神,经县政府2021年第三次常务会议(方政办纪字〔2021〕10号)研究,决定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方山示范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事项。
二、赋权范围
《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共赋予方山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27项(行政许可18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7项),涉及2家单位。
三、文件要求
1.文件要求方山示范区的职权权限范围,仅限在方山示范区目前审核批准的范围内行使。
2.文件要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充分授权、责权一致的原则,将与示范区经 济发展密切相关的27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方山示范区管委会行使。
3.文件要求方山示范区要主动对接,做好县政府赋予行政职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承接事项,根据发展需要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方山示范区接得住、用得好,实现有效衔接。
4.文件要求方山示范区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实现“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5.文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暂不宜赋权的行政事项或由于示范区设备、技术、人员等因素限制无法承接的行政事项,根据示范区经济发展需要,要向示范区派驻或设置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授予分局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为示范区高效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6.同时,根据方山示范区管委会需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继续赋予相应的行政职权。
附: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
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实施部分行政职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贯彻落实《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项目落地步伐,进一步优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方政办纪字〔2021〕10号),决定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方山示范区管委会)县级部分行政职权27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授予的职权权限范围,仅限在方山示范区目前审核批准的范围内行使。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充分授权、责权一致的原则,将与示范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27项行政审批事项赋予方山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其中,行政许可18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利7项。共涉及两家单位,具体为,行政审批局25项(行政许可16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利7项);生态环境局2项(行政许可)。
三、方山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做好县政府赋予行政职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清单,明确承接事项,根据发展需要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方山示范区管委会接得住、用得好,实现有效衔接。
四、方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实现“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五、按照相关规定,暂不宜赋权的行政事项或由于示范区设备、技术、人员等因素限制无法承接的行政事项,根据示范区经济发展需要,要向示范区派驻或设置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授予分局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为示范区高效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六、根据方山示范区管委会需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将适时、继续赋予相应的行政职权。
附件: 方山县人民政府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27项)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方山县人民政府
赋予方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县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27项)
(行政许可18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3 |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5 | 招标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7 |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能源领域)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9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1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
1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县行政审批局 |
1 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县生态环境局 |
17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生态环境局 |
18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9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0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1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2 | 企业备案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3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24 |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审批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25 | 取水许可初审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26 | 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
27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其他权力 | 县行政审批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