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群众通过来信、走访、网上投诉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等工作。
(二)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督促推动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重要上访事项和突发性信访事件。
(四)负责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指导全县信访业务工作,制订信访工作制度;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信访信息,宣传信访工作。
(六)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及时反馈群众反映的重要信访事项;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七)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强化信访业务培训,对全县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等工作进行指导。
(八)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复查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全县信访形势综合分析研判工作,负责有关文稿的撰写工作。承办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年终考核;制订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组织调研和预警处理;总结推广乡(镇)、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信访人向县政府提出的信访复查的审核,组织协调、督促、回复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事项;负责聘用法律顾问及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信访听证等工作。
(二)接访股。负责分流、接待到县委县政府的群众来访,转送、交办和督办县本级受理和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协调处理群众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信访突出问题,做好上访人员的劝返工作;组织安排县级领导定期接访、下访和包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负责群众来访情况的汇总和分析研判,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向乡(镇)和部门定期通报来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指导、检查乡(镇)和部门来访接待工作;抓好深度应用信访信息系统工作。
(三)督查股。督查各级、各部门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上级交办和县本级排查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各类信访督导活动;负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负责网上投诉、来信、领导信箱等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工作,统计分析网上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信访工作中不作为的人和事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 县信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