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方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我县相关政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解决退役军人相关事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部队完成退役军人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提高政治站位,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从方山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稳定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组织起草退役军人管理保障的相关制度草案,承担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拟订退役军人解困和稳定政策,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安置与就业创业股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市垂管驻方和县直等相关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拟定全县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县直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拥军优抚股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优待、抚恤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承担退役军人伤残评定及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拟定全县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承担全县烈士评定工作,指导开展烈士公祭等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6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