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1:30
第一条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拟定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与措施、重大人才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加强人力资源机构管理和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
(四)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拟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转移接续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责任。
(六)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贯彻执行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措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职称评聘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九)拟定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施劳动合同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承担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综合性会议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印鉴、档案、政务督办、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局工作报告、总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综合性文件材料草拟及信息调研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定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按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就业及劳务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和农民工政策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措施;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区域有序流动政策;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拟定全县劳动关系政策;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二)专技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股。
承办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辞聘、解聘、职称评聘、技术等级评聘、年报统计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确定、晋升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员培训工作;对外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特殊津贴专家、中青年专家的推荐选拔及管理服务工作。
按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干部职工档案工作。
负责国家工资政策的执行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奖金政策;负责工资年报统计、工资关系接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资统发审核、工龄核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退休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和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时间的审批工作;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工作。
拟定全县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三)综合保险股。
拟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及农村的养老、失业等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中的欺诈行为和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
(四) 信访仲裁监察执法股。
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人员培训;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研究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工作;拟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争议案件调解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指导和加强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承办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公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工伤事故工作。
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省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工作;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行政审批股。
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劳务派遣机构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企业集体合同审核;负责工伤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上报;企业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和因病非因工的提前退休审核上报。负责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初审、上报;其他股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为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