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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教育科技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1:30

  第一条  方山县教育科技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中共方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科技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县教育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教育行政执法。 

  (二)负责全县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规划全县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指导文件,审核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国内外对我县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的管理。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贷款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维稳工作。 

  

  

  (七)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搞好校长队伍建设,强化培养、选用及管理机制。 

  (八)组织指导全县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密切协作,搞好水平测试的协调和准备工作。     (十)指导全县成人教育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县属职业中学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回我县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十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围绕科技工作总体布局和发展的需要,抓好科技队伍的建设。 

  (十三)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和实施科技攻关、星火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等各类科技计划。 

  (十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兴农”战略方针,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建立犍全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十五)贯彻执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六)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教育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政务应急等工作;协助局领导搞好各股室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全局系统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 

  牵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的维稳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反邪教教育,负责教育系统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拟定全县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全县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全县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牵头拟定民办教育有关政策,检查民办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指导和管理工作。 

  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负责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等;负责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初审、上报;其他股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的人事工作;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教师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承办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全县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定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人员待遇等政策规定;统筹管理全县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档案。指导县属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回我县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三)计财股 

  负责县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县局系统固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县局系统内部审计组织管理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政策;承担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局机关部门经费预算和决算;承担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固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监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负责各类教育基金的管理。 

  (四)普通教育股 

  统筹指导全县教师教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园长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师进修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负责全县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 

  拟定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普通话测试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承担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拟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规划全县中小学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汉语国际推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和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工作,负责校外教育基地的指导。 

  指导全县学校的军训、艺术教育、环境卫生、疾病防控等工作。 

  承担全县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规定;拟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指导文件,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拟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承担职业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全县成人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指导农村成人教育和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县社区教育工作。 

  (五)科技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围绕科技工作总体布局和发展的需要,抓好科技队伍的建设。 

  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和实施科技攻关、星火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等各类科技计划。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科技兴农”战略方针,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教育科技局行政编制(含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教育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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