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根据中央、省、市部署,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各乡镇主要统计数据与全县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
(三)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县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全县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体旅游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管理住户、能源、投资、收入、科技创新、人口、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九)依法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议、信息、接待、保密、信访、安全、综治、党建、工会、固定资产、学习等日常管理和运转工作;草拟全县、全局性统计工作报告,通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负责本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县统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承办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报名工作和职务评聘相关工作;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管理、发放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股
组织实施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调查等工作;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依据指标资料,进行核算经济预测、预警、预判和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名录库有关的统计数据;负责一套表调查单位年报,一套表调查单位月度和年度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对全县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资料;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进行管理、审查;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三)固定资产投资股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有关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住户监测股
负责做好一体化住户抽样调查工作;认真做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工作,完成季报、年报等相关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工业品价格统计调查工作,与省市调查监测中心进行业务对接,按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四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