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方山林业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生态建设和草地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林业生态、草原(地)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和草地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和种草工作。制订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种草、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林木林地、草原(地)、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草原(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审核;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并监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等重大改革意见。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草案。
(六)拟定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调整;对全县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县林业生产行为。
(七)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人员,指导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八)贯彻全县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林业项目审核、管理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九)组织指导林业生态建设、草原(地)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县林业经济形势分析;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牵头负责林业和草原(地)等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工作;牵头组织全县森林、草原(地)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生态建设股
组织编制全县林业生态建设和草原(地)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县林业生态和草原(地)建设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等,负责指导全县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种苗建设,造林种草,林业生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三)生态保护监管股
负责森林、草原(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政策研究、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并拟订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编制林木采伐限额规划;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森林和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
负责审核上报征占用林木林地、草原(地)的行为;审核上报林产品经营许可;审核上报陆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狩猎许可、运输携带及其产品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核发木材运输证、进入林区证、林木采伐证、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种苗合格证等。承担林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五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