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财政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3:21
第一条 方山县财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分析预测全县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财政工作;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调整意见和决算情况。
(三)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和其他财税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和执行本县有关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强化财政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五)完善县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依据县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管理县属国有金融资金,依法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六)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
(七)负责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国库制度,制定和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规范财政收支缴拨程序。
(九)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拟订和执行我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各项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一)负责财政公共支出,制定统一的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管理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十三)办理各类财政拨款,参与有关支出项目的效益考核,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批。
(十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国有资产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负责预算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会计信息统计分析;指导和管理全县资产评估业务。
(十五)主管全县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职称工作;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
(十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十七)管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全县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十八)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县的贷款,依法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指导全县的财政投融资工作。
(十九)制定财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实施财政系统干部培训、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本级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十)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二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协议的组织、文件、机要、档案、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车辆、财务、保卫、卫生、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干部档案管理;组织本机关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理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具体工作;组织财政干部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全局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为“金财工程”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负责“接入用户”专用电脑的财政应用系统的安装和故障维护;参与组织局内各业务股室应用系统的安装、调试;参与组织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局内部电脑病毒防范。
(二)预算股
负责全县财政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参与全县宏观经济决算和财税政策的制定;负责预算收支管理,参与制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及定额;提出增收节支和平稳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代县政府起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分析、汇总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人大的咨询监督;承担与县人大财经委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负责国债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审查国债项目预决算。负责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月报、季报和年度决算。负责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回收及上解工作。
(三)综合股
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牵头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及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全县和县级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负责罚没收入收缴政策执行;统一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及其他财政票据,制定票据管理制度,检查指导财政票据的使用;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住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清产核算,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汇总资产报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四)农财股
拟定全县财政支农政策和农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管理分管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五)企业股
参与全县产业政策研究;负责除农业企业、乡镇企业以外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研究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调整建议;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拟定国有资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管理对企业的财政投资;负责分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财务管理;归口办理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政府对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参与县属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政府性外债政策和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全县政府性外债;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磋商、签约、担保、统借统还、项目资金管理、债务偿还等工作。
(六)行财股
拟订行政性、事业性经费和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党派、团体、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费、事业费、专项资金以及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年度预算执行;负责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登记上级指标和本级预算单位指标,并根据进度拨付;年终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统发和月报审核。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提出县级社会保障预算计划;加强对社会救灾和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再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管理和调控;会同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民生工程资金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等。负责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负责对归口单位项目资金的全程监控和追踪问效。研究财政投资政策,制定全县项目计划,组织财政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项目库建设。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登记、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
(七)国库股
负责拟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贯彻财政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县本级预算资金拨付、收入退库工作;负责预算内、外资金调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及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开设和撤消等工作;统一审批和管理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县本级财政收支统计工作,分析县本级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协调财政、税务与金库的关系,并组织对账工作;指导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 负责管理预算单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查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各项财经、财务法规、政策及核算标准为各预算单位签发支付指令,并通过代理银行支付资金;负责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各预算单位支付资金和结算信息,并向财政部门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单位的各项财务信息。
第四条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