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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司法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16:00

第一条  方山县司法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中共方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委依法治县办,负责处理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依法治县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设,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县人民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承办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县人民政府规章清理、译审工作,编辑出版本县政府规章汇编正式文本。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负责政府及县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行政裁决案件的相关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四)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本系统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八)指导本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以履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统领,统筹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运转,认真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充分发挥全系统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党组日常事务,落实党组主体责任。承办局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司法行政年鉴、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全局性会务、新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档案、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安全保卫、信访、扶贫等工作。负责承担本系统司法行政业务的考核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和巩固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制定本系统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本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析研判工作。组织开展政治督察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干部的考察任免、考试录用、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相关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治股

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督查、检查,提出督查意见、问责建议。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县人民政府规章编纂、译审工作,编辑出版本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文本。接受全县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承担相关县直部门法治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县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相关部门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答复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受理、审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办理行政赔偿有关事宜。承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行政裁决案件的举证、答复等工作。组织或参与有关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学理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承办有关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普法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四)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全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县人民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县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业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帮教安置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股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指导全县公证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仲裁工作。拟订全县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全县司法鉴定、仲裁名册。负责指导本系统公证、鉴定、仲裁等机构政务服务管理及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编制全县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服务所名录并公告,负责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政务服务管理及行政审批工作。

(七)科技信息装备财务保障股

负责拟订本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评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财务运行管理、财务分析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套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司法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司法局在各乡镇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如下:

(一)派出机构名称及编制

方山县司法局马坊镇司法所,行政编制2名。

方山县司法局积翠乡司法所,行政编制1名。

方山县司法局麻地会乡司法所,行政编制1名。

方山县司法局圪洞镇司法所,行政编制3名。

方山县司法局峪口镇司法所,行政编制2名。

方山县司法局北武当镇司法所,行政编制1名。

方山县司法局大武镇司法所,行政编制1名。

(二)派出乡镇司法所工作职责

1、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管理辖区内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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