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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07 02:2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 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 许可 | 01269015X-XK-0002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 受理阶段: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2.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4.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阶段: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2.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3.接受申请人请托或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决定阶段:未当场或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准予登记的,未在10日内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未在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4.《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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