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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07 00:28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别

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

许可

01269015X-XK-0006

户外广告登记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43项。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第四条。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有关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阶段责任: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予以信息公开。

 

受理阶段:1.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2.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4.未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阶段: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查通过;2.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没有指派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核实;3.接受申请人请托或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决定阶段:未当场或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准予登记的,未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予登记的,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4.《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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