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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8:19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利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行政行为

728151207-QT-0005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受理审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批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1、对未及时下发检查通知的。

2、未一次性告知检查所需材料的。

3、未按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的。

4、擅自更改检查结果。

5、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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