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8:17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行政行为 | 728151207-QT-0004 |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申报单位提交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材料,计划成果科受理并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材料,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3、审批责任:签订项目合同。 | 1、受理中,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利用各种方法收取额外费用,无原因超时办理,久拖不报,不能一次告知所需项目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项目资料通过。 2、审查中,不执行回避制度,擅自降低审查标准,现场检查结果的判断,不客观、公正,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无原因超时办理。 3、审批中,擅自改变审查结论,受项目申请人请托,违反程序审核审批,无故超期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批准立项。 |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通过) 第十一条 审查责任:《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 2、《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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