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8:14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其他行政行为 | 728151207-QT-0003 | 推荐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 【规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及核查责任:申报单位提交推荐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计划成果科受理; 2、审查及审批责任:局务会议讨论研究审查是否通过,通过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不通过告知理由。 | 1、受理中,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不按规定程序受理,无原因超时办理,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2、核查中,不执行回避制度,人员的调配不合理,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擅自降低检查标准,现场检查结果的判断,不客观、公正,无原因超时办理。 3、审查中,违反程序、违规越权审核审批,无故超期办理。 | 受理责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审查责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审批责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