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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8:08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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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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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行政行为

728151207-QT-0001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及时公示新生入学条件服务区范围招生计划及入学需提供材料。

2、审查责任:严格审核学生户籍、住址等信息。严格审核学生家长提供的户口、房产材料,作出学生是否符合入学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按服务区划片就近入学

4、送达责任:公示划分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公示入学条件、服务区范围、招生办法、招生计划等信息的;

2、对存在疑点的户口房产等问题故意隐瞒,以虚假材料准予学生入学;

3、不按规定时间公布划分名单;

4、监督、审核不力造成学校超范围、超班容量违规招生。

5、监督审核不力造成学校违反省教育厅“非正常区域比例严格控制在10%以内”的规定,扩大招生范围导致择校现象产生。

受理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3、《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审查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3、《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

决定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2、《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送达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2、《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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