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确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7:28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确认 | 728151207-QR-0001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学生延缓入学、休学的条件及应当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学籍管理有关政策,对提供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办理。 4、送达责任:及时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延缓入学、休学的学生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说明所需材料; 2、对提供材料把关不严,对有疑点的材料疏忽或故意隐瞒; 3、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准予办理休学或延缓入学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休学、延缓入学手续; 5、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结情况。
| 受理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第十六条;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审查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第十六条; 决定和送达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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