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7:26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裁决 | 728151207-CJ-0001 |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受理教师申诉,甚至通风报信、打击报复的; 2、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处理结果不正确的; 3、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一款。 调查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二款。 裁决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二款。 送达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四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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