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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7:26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利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裁决

728151207-CJ-0001

对教师申诉的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受理教师申诉,甚至通风报信、打击报复的;

2、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处理结果不正确的;

3、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一款。

调查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二款。

裁决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二款。

送达责任: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第八条第四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位;

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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