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23 07:19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利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728151207-CF-0004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十条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手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手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立案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调查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审查责任: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告知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决定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 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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