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乡村e镇工作专班关于印发《方山县乡村e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29 15:30
各有关单位、企业:
经研究同意,现将《方山县乡村e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方山县乡村e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山县乡村e镇电商企业信息采集管理制度》《方山县乡村e镇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山县乡村e镇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26日
方山县乡村e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促消费、稳外贸、扩就业的作用日益突出。为准确把握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趋势,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的目标、方法和途径,逐步构建大数据监测、典型企业调查、部门数据共享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加快推进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不仅是实现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要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水平,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加快建立反映和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按照依法治国总体要求,以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部门职责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和规范监测。
真实性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减少对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过程的人为干扰,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科学性原则。要加强对数据采集、治理、分析、发布等方法和技术研究,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理论和应用水平;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全面、科学、准确的反映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创新性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结合传统统计方法和经验,创新“互联网+”新形势下的统计监测工作思路、方式、举措,做到优势互补,促进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利用。
3.主要目标
到2024年,基本建成指标完备、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反映及时、技术先进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体系,以及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电子商务宏观决策、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推动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运行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基础性研究,强化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建立统一、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标准和口径。
加强前瞻性研究,及时把握电子商务领域新经济发展特征和规律,根据新形势新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反映电子商务领域新经济的规模和贡献。
2.深入推进典型企业调查工作
深化对典型企业调查工作的认识,明确调查范围,合理选取年报和月报企业,逐步优化、扩大典型企业样本库。
加强对典调企业的培训指导,做好企业报送监督和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延续性。
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开展典调数据核查分析,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3.构建形式多样的监测模式
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的应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自建、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开展大数据监测,并不断拓宽基础数据获取渠道。
合理选取监测对象和监测方法,基于结构化的监测数据构建基础数据库,建立科学规范的数据分析测算模型和数据自动化处理机制。
4.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
以流程规范化、数据标准化、方法科学化、处理自动化、改进持续化为目标,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提升数据采集、入库、加工、处理、汇总、分析、应用等各环节的数据质量管控水平,实现统计监测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5.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库建设
充分利用本地企业资源库和有关部门企业信息,结合典型调查、大数据监测等方式,持续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用信息、舆情信息等,构建信息真实、更新及时、联通共享的电子商务企业库,准确掌握当地电子商务主体情况,更好支持以市场主体为对象的业务工作。
6.加强数据应用和行业运行分析
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成果转化,深入挖掘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数据资源,客观、准确研判电子商务运行情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及时发现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每年编制发布本地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每季度总结本地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有关信息,支撑政府决策和行业监管。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主管部门加强对地方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检查督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联络机制。
2.确保数据安全
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大数据共建共享实施过程中,做好定期数据比对与反馈工作,形成数据上下流动、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数据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涉及企业个体的统计监测数据,确保统计监测数据安全。
方山县乡村e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方山县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管理,完善技术和管理上的缺陷,杜绝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发生,确保项目信息网站和电商企业网络的安全,根据项目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由方山县乡村e镇(以下简称:县乡村e镇)负责的大数据系统、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快递仓储平台、办公室网络设备、网络应用及服务软硬件构成的系统以及县域电商企业数据采集等。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县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办公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侵入政府信息网络系统。除县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管理员,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试图进入信息网络后台等信息平台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三、县乡村e镇信息网络开设的账号与口令为办公室专人负责,口令设置不得少于6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拥有口令者,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四、严禁在乡村e镇项目各平台信息网络上传或使用来历不明、引发感染病毒的软件;对来历不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使用最新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上制作、复制、传播和销售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五、未经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管理负责人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有关信息资料转录、复制、传递到政府机关以外;不得将乡村e镇项目各信息网络的系统设置、配置方案等信息对外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乡村e镇项目各信息网络及联网计算机进行搜集、整理、窃取政府秘密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乡村e镇项目各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政府秘密的活动。
六、普通浏览者对乡村e镇项目各信息网络公开信息具有浏览权,不得擅意更改公开信息内容。
七、县乡村e镇相关工作人员对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办公电脑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做到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八、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乡村e镇项目网络稳定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网络管理人员报告,以便迅速清除。
九、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乡村e镇项目信息网络稳定与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方山县乡村e镇电商企业信息采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乡村e镇电商发展的基础状况,促进电子商务工作健康发展,规范电商数据统计流程,更好地发挥信息统计、咨询和监督指导作用,为我县发展电子商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根据方山县乡村e镇项目建设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方山县乡村e镇规划区内所有电商主体。
第三章 信息数据采集范围
第三条 采集范围:
1.采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商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传统企业等。
2.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线上线下总销售额、产品种类、产品分类销售额、企业品牌、各品牌销售额、商标注册证书、体系认证证书、培训情况、用工情况、物流数据等。
第四条 采集方式:
1.个体户销售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数据导入、人工采集、自主上报。
2.企业基本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 数据导入、人工采集、自主上报。
3.产品溯源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为:人工采集、自主上报、接口对接。
4.主导产业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人工采集、整理上报。
5.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人工采集、接口对接。
6.电商培训、直播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人工采集、接口对接。
7.企业线上线下零售额信息采集的方式分别有:人工采集、接口对接。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立电商大数据中心并安排专人对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电商大数据中心为乡村e镇规划区内所有电商主体分配大数据系统账号、密码。
第七条 电商企业安排专人(信息采集专员)负责企业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原则上每周上报一次)。
第八条 电商企业信息统计工作由方山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电商企业采集相关电商数据情况,进行归档整理及数据上报工作。
第九条 方山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人工采集、自主上报的信息数据资料要做好日常管理,并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定期了解、发现和处理行业内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电商业务统计工作。
第十条 每年对全县电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探索电商统计工作好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改进电商统计工作,提高电商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电商数据信息统计实时归档
第十一条 将采集到的企业数据信息资料及时完成的电子、纸质文件以邮件形式及时交由资料专员记录入册归档。
第十二条 提交入档的文件及附件必须全面完整。
第六章 电商数据信息保密与安全
第十三条 电商数据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执行,数据统计专员必须向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明确说明公开原因,开放对象。对拟不公开的数据文件,我县乡村e镇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在文件报批时要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并按规定予以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方山县乡村e镇数据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电子商务数据资源管理,整合数据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商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电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工作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整合信息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数据资源,是指我县乡村e镇项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数据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乡村e镇项目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共享,通过方山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实现工作动态共享。
第四条 数据信息共享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电子商务和数据应用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信息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乡村e镇项目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编制等工作。中心各股室和县乡村e镇项目承办企业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 总共享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数据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情况。
(二)乡村e镇项目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实施方案。
(三)乡村e镇项目工作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进展情况。
(四)县域电商企业网络销售数据和市场主体数据、溯源信息数据等。
(五)县域农产品信息数据、文旅产品信息数据、特色产品信息数据等。
(六)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数据、网红培育孵化数据等。
(七)其它事项。
以上数据信息资源的业务数据可以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并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相关数据资源由数据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七条 数据资源共享分为下列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资源;
(三)不予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资源。
第三章 共享数据的提供与使用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
(一)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二)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三)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商务工作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相关信息必须按规定审核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信息共享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和重大舆情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