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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吕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03 09:50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政发〔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查标准不降低、审批效率有提高的工作思路,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提高审批质效,依法依规开展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进一步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幸福吕梁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规范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坚持节约集约。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服务和支撑吕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质效优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进一步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在充分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报件全程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坚持维护权益。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访涉诉风险。

三、承接事项

(一)授权审批事项。根据《决定》,文水县、交城县、汾阳市、孝义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兴县、临县、岚县、石楼县、交口县等12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个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由县政府批准。

(二)委托审批事项。根据《决定》,文水县、交城县、汾阳市、孝义市、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兴县、临县、岚县、石楼县、交口县等12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9个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

四、审查内容

(一)严格规划管控。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是否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是否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是否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计划指标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按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配置计划指标,是否突破本级“增存挂钩”核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需追加计划指标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同意追加计划指标的书面意见。

(三)严格权属地类审查。重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晰、准确、无争议;实际申请用地是否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等规定追溯。

(四)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是否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自行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未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五)严格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审查。重点审查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成片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同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是否纳入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范围。

(六)严格土地征收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用地审批层级是否符合规定,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时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了征地程序;是否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是否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占用林地、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勘测定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七)严格违法用地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是否涉及信访问题等。

国家和省用地审查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审批流程

(一)征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市)政府应依法履行“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

(二)组卷报批。对具备报批条件的批次用地,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用地报批的组卷和初审工作。

(三)用地申请。县(市)政府初审合格后,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办理。

(四)组织会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并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汇总并提出审查意见,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审批决定。市政府受理报件审批资料后,按程序逐级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批复。批文格式、编号规则等事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授权和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县(市)政府。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审批前后公示公告、征地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本级职能部门对报件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省政府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市)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县(市)申报用地进行审查,承担承接用地审批事项范围内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协同市财政局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将符合条件的相关建设活动统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审批的相关批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用地报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和预存工作。 

(六)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县级政法部门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等。

(七)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八)市司法局。负责协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并参加复议或应诉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其他市直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全力提升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规范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承接权限,按照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承接用地审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全力提升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用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初审不负责、报件质量差、补正频繁、多次退件的县(市),将适时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和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有变动,按照国家、省用地报批新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资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规资局  用途管制科  829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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